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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访问次数: 字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人社〔2016〕7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意见》(宁委发[2013]41)、《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宁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149)、《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71),全面落实全市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及时做好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功能,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2、《南京市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 

   3、《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4、《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5、《南京市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一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531   

 

 

 

 

附件1

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三)单亲家庭: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四)夫妻双方均失业: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2人及以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上的有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的家庭成员;

(六)特困职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工家庭的成员;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八)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11日起土地被国家征用,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九)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十)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成员;

(十一)军队退役人员:是指201611日后退出现役、并持有《退伍证》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

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本人及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经营、投资所获得的收入,且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认定流程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创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分别情形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供《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亲家庭:提供离婚、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均失业: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及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建档特困职工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被征地农民:提供征地安置(保养)协议书;

8、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提供《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及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9、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伍证》。

(二)社区(村)核实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如无有效投诉,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街道(镇)审核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于二个工作日内报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四)区认定

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上报材料,于二个工作日内在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登记表区、街道(镇)、社区(村)各保留一份,《就业创业证》由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发还给申请人。

三、认定注销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认定,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

(一)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二)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从事二、三产或高效农业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

(五)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

四、其他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二)就业困难人员每季度应主动与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联系申报本人就业、失业情况,接受就业服务。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依托街道(镇)、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定期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服务。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帐和数据库中记录;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通过电话、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将《就业创业证》交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注销手续。

(五)本细则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自谋职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灵活就业,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的。

 

 

附件2

 

南京市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本市范围内,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规范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成功介绍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以下简称职业介绍补贴)。

(二)为用人单位(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机构除外)介绍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100/人次;其中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200/人次。介绍外来务工人员实现就业、签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签订家政服务劳务协议的,补贴标准为50/人次。

(三)职业介绍补贴一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政府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二、补贴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职业介绍补贴按季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在季度首月的前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经其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实际就业的人数,提出上季度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

2、《南京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补贴花名册;

3、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书或协议、经求职者本人签名的求职登记表或求职登记台账外来务工人员家政服务劳务协议。

(二)审核

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应进行下列处理:

1、受理

经审核,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与内容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退回补充申报。职介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充申报或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仍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2、审核

核查申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登记证》、委托招聘书或协议、求职登记表或求职登记台账、招用人员花名册,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必要时可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予以核实。

3、上报

审核通过的,区人社部门公示三天;对无有效投诉的,将申报补贴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补贴申请表》、《汇总表》于当月15日前报市人社部门。

区人社部门应将申报、审核、上报的资料按季归集存档备查。

(三)复核

市人社部门抽查复核,汇总后将补贴申请表、汇总表于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拨付至申请补贴的职业中介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附件3

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并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户籍迁入我市的驻宁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是指随军家属在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出资控股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初始创业企业,且其本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前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包括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招用同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 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用人单位(包括随军家属创办企业)招用同一随军家属就业的,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创办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同一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补贴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季申报、按季核发。

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用人单位,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上季度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

2、《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请表》、《南京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随军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等。

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

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申请补贴的,需提供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个人身份及出资等材料。

(二)审核

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补贴申报后进行下列审核、处理:

1、受理审核。

经审核,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与内容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退回补充申报。用人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充申报或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仍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2、内容审核。

经审核受理的核查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证书》、《劳动保障证》,核查就业人员的就业困难认定、随军家属身份、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等情况;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申报补贴的,还需核查申报企业创办者身份,以及个人出资等情况,核查无误的予以通过。

3、汇总上报。

审核通过的,区人社部门公示三天;对无有效投诉的,将申报补贴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补贴申请表》、汇总表于当月15日前报市人社部门。

区人社部门应将申报、审核、上报的资料按季归集存档备查。

(三)复核

市人社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核,汇总后将补贴申请表、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拨付至申请补贴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附件4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

对比照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对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上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执行。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 给予补贴。

南京籍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前户籍在南京;高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并经全日制学习,毕业后取得普通高校毕业证的人员

二、补贴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上述稳定就业是指本人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自主创业的。

享受延长1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间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补贴终止。

(二)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毕业一年内,先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不属于上述补贴范围;享受补贴期间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补贴终止。

三、补贴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按季核发。

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季度末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携《就业创业证》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本季度补贴申请,填写《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社区(村)应将申报的资料按季归集存档备查。

申报补贴的,须提供灵活就业证明;在领取补贴期间,申请人灵活就业去向发生变化的,须向社区报备并提供灵活就业证明。

(二)审核

1、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申请人就业困难状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灵活就业去向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符合条件的公示3天;对无有效投诉的,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2、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查,并对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抽查。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区人社部门。

3、区人社部门对街道(镇)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并进行抽查。符合补贴条件的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三)复核

市人社部门对各区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复核汇总,将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附表:1、《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5

 

南京市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一年内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

 

一、范围、对象、标准及期限

(一)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招用南京籍毕业生的,再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二)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岗位补贴与招用南京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不可同时享受。

二、小微企业及高校毕业生的认定

(一)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高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并经全日制学习,毕业后取得普通高校毕业证的人员。

南京籍是指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前户籍在南京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

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奖励按季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

2、《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3、《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奖励人员花名册》;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奖励应当在招用人员后的2年内申请;一次性奖励应当在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方可申请。

(二)审核

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补贴申报后进行下列审核、处理:

1)受理审核。

经审核,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与内容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退回补充申报。小微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充申报或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仍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2)内容审核。

经审核受理的核查小微企业及招用人员的资质、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等情况,核查无误的予以通过。

3)汇总上报。

审核通过的,区人社部门公示三天;对无有效投诉的,将申报补贴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补贴申请表》、汇总表于当月15日前报市人社部门。

区人社部门应将申报、审核、上报的资料按季归集存档备查。

(三)复核

市人社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复核,汇总后将补贴申请表、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将社保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拨付至申请补贴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一次性奖励拨付至所在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申请补贴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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